案情简介:党某在咸阳某公司打工,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牵连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诉至法院,检察院量刑建议为5到7年有期徒刑。
党某的家属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为其辩护律师,在与党某家属签署委托协议后,我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并及时会见党某本人,在会见党某本人后,结合案件证据经我认真研究,我认为党某应该无罪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判无罪还是比较难,并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个重罪判无罪很难,争取缓刑会容易,因为党某在该公司只是一个搬运工,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与本案主犯无共同犯罪故意,也不参与公司分红只是领取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另外党某在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个多月,最终在我的辩护下,法院判决党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
本案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判无罪,但根据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判无罪的概率很低,判处缓刑也是一个很好的结果,被告及其家属也十分满意结果。